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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曾記麻糬」與「曾福記麻糬」
位於花蓮的老字號「曾記」麻糬,2006年1月以「曾福記」商標指定於麻糬等商品提出註冊申請,然經公告註冊後,卻因另一家「曾福記」麻糬提出異議而遭智慧局撤銷。曾記不服處分,經訴願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。合議庭判決,曾記的「曾福記」商標之撤銷並無不法。
曾記麻糬主張,提出「曾福記」商標註冊申請,乃是為了擴大原本知名的「曾記」商標的保護範圍。曾記麻糬並提出「曾記」商標長久、廣泛使用的證據資料,證明「曾記」商標已為著名商標。
同樣位於花蓮的「曾福記麻糬」則提出2004年間向地方政府辦理「曾福記麻糬」作為營利事業登記名稱、2004年至2006年間「曾福記」商標於招牌看板、雜誌廣告及銷售的使用證據,主張「曾福記」商標為其先使用,曾記麻糬是因為競業關係知悉「曾福記」商標存在而搶先註冊,違反了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。
      
曾福記麻糬之商標        曾記麻糬遭撤銷的商標
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理由為:
1.商標之近似性而言,曾記麻糬的「曾福記」商標圖樣係由未經設計之中文「曾福記」所構成,而曾福記麻糬的「曾福記」商標圖樣亦係由中文「曾福記」所構成,二者相較,均有相同之中文「曾福記」,差別僅在「曾」自字體之大小,該字體之大小相去未多幾乎無識別性可言,異時異地隔離通體觀察,兩造在外觀、讀音及觀念上幾乎相同,自不易區辨,應屬極高度近似之商標。
2.事實上,曾記麻糬曾對曾福記麻糬寄發律師函,要求其停止使用「曾福記」商標。按其律師函內容中提及「本公司發現於新城鄉○○村○道旁佇立偌大招牌『曾福記麻糬』之店面......」,併同發文時間,證明曾記麻糬於申請日前確實因二者間存在競業關係而知道「曾福記麻糬」的存在。
3.復按曾福記麻糬確實就「曾福記」有先使用之事實,因此判決曾記麻糬敗訴,「曾福記」商標應予撤銷。
4.雖然「曾記」商標權人可以主張權利以「限制」他人使用或取得近似商標「曾福記」的註冊,但並非「曾記」商標註冊後,就可以藉此來主張自己擁有「曾福記」或其他任何近似商標「註冊登記」的優先權利。至「曾記」與「曾福記」之間是否近似以及是否有侵害商標權等,乃屬另案問題。
經通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黃泰華撰

參考資料: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66號,判決日期2008/12/04。
聯合新聞網 [曾記麻糬 不准註冊『曾福記』;2008-12-24]

台北市八德路三段20號5樓之3 電話:886-2-2570-1010 傳真:886-2-2570-1582/1500/1532 E-mail:finetpat@ms26.hinet.net 更新日期:2010-01-08